15 01
2021

重磅!深圳发布《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发布者:中证金葵花 来源: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

 

文件拟鼓励股权投资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相关措施包括:

 

1.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在深落户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及创投企业按当年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亿元奖励5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100亿元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奖励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奖励500万元。

 

2.扶持重点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对当年营收达2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达2亿元的股权投资类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深圳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经营贡献奖与股权投机构落户奖不能同时享受。

 

3.引导股权投资投早投小投科技

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4.拓宽募资渠道

推动本地头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管理费和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做优做强,鼓励各类长线资金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创投类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

 

5.丰富退出渠道

推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股权二级转让平台试点,支持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创新发展(S基金),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经验,提高股权投资企业流动性。

 

6.有序推动对外创新开放

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IE)试点,推进WFOE试点。

 

以下为全文:

 

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本服务深圳先行示范区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历史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股权投资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和资本要素共促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二、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证券等私募机构的商事登记流程。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一致。登记注册后限期备案,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私募基金分级分类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机制,完善私募基金托管制度,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

 

(二)健全行业治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深圳证监局建立全市私募投资企业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采取“举手”机制指导辖区各类私募投资机构接入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对辖区私募基金风险监测分析、实施“名单制”分类监管,并提供募、投、管、退一体化综合服务。加强各部门数据对接,推动私募基金平台与市场监管工商登记系统、发改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平台等互联互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照商事登记条例,建立常态化非正常经营投资企业公示机制,并会同市市场监管局采取相关商事注销登记措施。支持私募投资机构委托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行为监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私募投资企业监管平台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可依照我市金融科技相关政策享受扶持措施。市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独立清退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三、鼓励股权投资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

(三)吸引私募投资机构在深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管理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奖励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5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四)扶持重点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深圳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该奖励与前述第三款一次性落户奖不能同时享受。

 

(五)引导股权投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被投创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六)激发天使投资活力。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行业协会等发展,对其组织举办的符合产业导向且具备公益性质的活动、论坛等给予支持,对市政府主办、合办、协办的活动实际产生的费用,分别按照审核结果的100%、50%、30%予以补贴。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鼓励各区(新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参与天使引导专项资金,对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七)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参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申请租、购房补贴。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并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相应自主申报名额,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四、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八)高品质规划国际创投集聚区。全市统筹布局、整体规划,全面推进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建设,构建“绿色通道、国际投资、生态管理、退出阶梯”四大国际化服务平台,引入国外头部机构“走进来”,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支持条件成熟的各区建设基金小镇、创投小镇等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入驻,推动创新资本与区域发展形成合力。

 

(九)拓宽募资渠道。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母基金。推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管理费和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做优做强。争取银行机构投贷联动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探索社保基金、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权益类投资试点。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创投类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充分发挥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功能作用,解决初创型企业首投、首贷问题。

 

(十)丰富退出渠道。探索优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上市制度安排。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推进市场化S基金母基金设立,组建湾区S基金联盟或研究机构,引入国际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推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二级转让平台试点。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产业集团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经验,试点探索私募基金新形态。

 

(十一)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建立联通创投机构与科技创新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及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建立科技创新种子项目孵化与筛选服务、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体系。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使用,探索建立行政免责机制。引导股权投资企业优先投向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将对产业部门认可的关键企业和关键项目的投资情况,纳入对市政府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范围。

 

(十二)有序推动创新开放。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适度扩大股权投资范围、降低合格投资人门槛。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IE)试点,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推进WFOE试点,引入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集聚。支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行创投专项债券及大湾区跨境人民币专项债券,拓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海外中长线资金来源,引入境外资金推进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

 

(十三)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机制和管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每年通过预留专项预算、定额拨款等方式,持续增强对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母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财政投入力度。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双区”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建立市区统筹协调机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出资主体。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遴选机制,选择市场头部机构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适度放宽子基金中财政资金、国有成分资金及社会化个人投资人的出资限制,推进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转变。政府引导基金在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出资决策时,对于子基金在市外募集的国有成分出资,允许放宽国资成分比例认定限制。

 

五、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四)注重创投法治化治理理念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纠纷调解中心,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鼓励运用法治化手段解决争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国际仲裁组织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十五)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和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风投领域信用信息全覆盖。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息信息中心,依法依规进行社会公示。加快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导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风投机构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措施所适用的企业范围,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深圳,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服务平台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含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及母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

 

(二)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私募证券管理企业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且10年内不得迁出深圳,若出现迁址深圳以外辖区的,需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责令予以返还。

 

(三)本措施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另行规定实施。

 

(四)本措施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五)本措施所称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证券类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六)本措施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实施后,《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涉及股权投资有关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并强调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作出重要讲话指出深圳要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并对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揽子推出27条改革举措和40条首批授权事项,以清单批量授权方式赋予深圳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多自主权。其中首批清单明确了“优化私募和创投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的改革事项。

 

股权投资(VC/PE)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科技创新转化的“助推器”和创新发展的“加速器”。深圳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资金资本密集、金融创新活跃、研发能力突出、产业基础雄厚,目前已构建“创新+创业+创投”协同互动的良好格局,初步形成了“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条,构建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资深度融合”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

 

2019年底,深圳共有商事主体327.7万户,占全国2.7%,占广东省26.2%,商事主体数量、创业密度均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4.2%,实现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全国“十六连冠”,国际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7万家,14家高等院校,132个科技孵化器,在5G、基因测序、无人机、新能源汽车等领域跻身世界前沿。创新始于科技、成于金融。深圳金融业作为第一大支柱产业,金融业以1%的人口贡献了全市1/7的GDP和1/4的税收,在2020年9月最新“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深圳列全球第9位。深圳是国内三大风投重镇之一,截止目前,辖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4493家,备案基金数量1.51万只,均位居全国第二,管理基金规模1.9万亿元,均位居全国第三,仅次于北京、上海,上述指标均为浙江、广东(不含深圳)、江苏的两倍。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股权投资发展,自2003年以来,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并在2010年、2014年、2017年先后出台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促进创投业发展等专项政策;成立国内规模百亿级的天使母基金,100%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孵化发展项目,努力营造良好产业生态,涌现出深创投、达晨创投、同创伟业、松禾资本等一批具有国内影响力、充分代表深圳本土品牌的风投创投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授权改革清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决定性作用,坚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吸引VC、PE等股权投资类机构做优做强,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2020年9月以来,我局全面启动打造国际创投中心建设工作,特别是针对当前受疫情和资管新规叠加影响下,股权投资面临的募资难、税负重、投资难等行业共性问题,牵头抓紧研究制定了《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本服务高质量发展战略,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风投创投中心。

 

二、起草过程

为高质量完成文件起草,我局具体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市的股权投资扶持政策,逐条对照分析,结合当前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形势,梳理出新的政策重点。

 

二是认真学习了广州黄埔区和佛山创投基金小镇做法,赴广州市黄埔区、佛山千灯湖等地走访调研,系统了解政策制定背景、实施效果等。

 

三是为科学评估过往财政绩效,全面整理近年来我市股权投资类发展专项实际支出情况,从投入-产出方面系统科学评估。

 

四是组织召开多场创投行业座谈会、调取行业数据分析、走访企业研讨写作等形式,充分听取吸纳业界各方意见。

 

三、主要政策导向及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及首批授权清单事项金融工作任务,打造国际创投中心的重要工作。

 

我国将步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创新引领动能更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经济形态不断涌现。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核心要义。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股权投资是直接融资的基石,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私募投资等股权机构,引导鼓励股权基金聚焦新兴产业,投小、投早、投科技,尤其是突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是深圳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和再生力。结合综合授权改革清单事项“优化私募和创投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和综合授权改革“三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以市场化配置资源为改革创新主线,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创投生态体系,优化“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政策扶持体系,拓宽创投行业发展空间,聚集优势资源,吸引和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在深聚集,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创投中心,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加快产融深度融合,为率先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承载高质量发展的现代经济体系,奋力跑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第一程”贡献金融力量。

 

(二)弥补原有政策短板,突出股权投资行业对深圳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

目前,深圳对股权投资行业的支持主要是依据2018年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存在“重落地、轻早期”等问题,再加之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股权投资各类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我市大量的创新企业需求无法得到资本有效满足,反而输出到其他区域。

 

针对此,为使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更有针对性、准确性,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本土企业投资力度,我局对比北京、上海等地优惠扶持政策,并结合我市股权投资机构的规模、经营情况、投资情况,根据实际当地投资(例如,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当年实际投资深圳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亿元人民币,给予500万元奖励)进行奖励,并将一次性最高奖励从15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这也是目前全国最高奖励额度。

 

另一方面,近年来,全国各地对创业投资行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及创新产业发展的功能愈加重视,而中小型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募资难现状难以获得市区奖励,对此新修订的政策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的创投机构,最高给予奖励500万元。

 

(三)突出政策组合拳特点,强调点面结合、远近结合相结合。

《若干措施》共六章15项内容,释放系列政策组合拳,针对股权投资行业“募投管退”全链条发展的痛点,以市场化、国际化为引领,主动承担先行引领使命,服务于科学发展、深圳质量的中心工作。

 

强调点面结合,找寻能够带动股权投资领域改革创新的关键突破点,比如优化市场准入机制,优化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遴选机制,探索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试点,推动头部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比例。

 

推进私募股权二级转让平台试点,探索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创新发展和可变资本先进经验,引入境外资金推进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等改革举措,以点带面、以面促点。

 

同时,在产业空间布局方面,既强调中长期规划上立足福田、前海打造创投双“中心”,同时短期规划上,支持各区(新区)结合特色优势和实际需求,打造特色基金产业园,比如强化基金+基地、孵化+投资等创新型基金运作模式,通过长短期举措的搭配实现“以短促长、以长带短”。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包括发展目标、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鼓励股权投资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他说明事项15条。主体内容如下: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历史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股权投资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关键核心技术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和资本要素共促发展,逐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二)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和治理机制(第一条至第二条)

 

规范市场准入环境、健全行业治理两个方面。

 

一是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证券等私募机构的商事登记流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级分类及信息披露机制。

 

二是健全行业治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深圳证监局建立全市私募投资企业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采取“举手”机制指导辖区各类私募投资机构接入平台,对辖区私募基金风险监测分析、实施“名单制”分类监管,并提供募、投、管、退一体化综合服务。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投资机构市场准入、风险防控机制,重申私募姓“私”监管底线。

 

(三)鼓励股权投资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第三条至第七条)

 

对原《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进行优化完善,引导资本主要投向深圳本地企业,带动行业扶持发展,需要说明的情况如下:

 

1.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在深落户奖励(第三条)。

一是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管理人50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是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奖励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奖励500万元。

 

2.扶持重点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第四条)。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类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深圳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经营贡献奖与股权投机构落户奖不能同时享受。

 

3.引导股权投资投早投小投科技(第五条)。基于原政策门槛较高,缺少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扶持政策,新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贡献奖。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4.激发天使投活力(第六条)。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行业协会等组织,对其组织举办的符合产业导向且具备公益性质的活动、论坛给予支持,对市政府主办、合办、协办的创投论坛实际产生的费用,分别按照审核结果的100%、50%、30%予以补贴。

 

5.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第七条)。主要为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办公用房及人才的政策措施。关于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维持原有补贴力度及标准。人才保障方面,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相应自主申报名额,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四)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全方位一体化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跨境资金流动等创新开放政策。

 

1.高品质规划国际创投集聚区(第八条)。全面推进国际创投集聚区建设,构建“绿色通道、国际投资、生态管理、退出阶梯”四大国际化服务平台,引入国外头部机构“走进来”,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

 

2.拓宽募资渠道(第九条)。推动本地头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管理费和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做优做强,鼓励各类长线资金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创投类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

 

3.丰富退出渠道(第十条)。推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股权二级转让平台试点,支持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创新发展(S基金),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经验,提高股权投资企业流动性。

 

4.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第十一条)。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使用,探索建立行政免责机制。引导股权投资企业优先投向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将对产业部门认可的关键企业和关键项目的投资情况,纳入对市政府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范围。

 

5.有序推动对外创新开放(第十二条)。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IE)试点,推进WFOE试点。

 

6.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机制和管理模式(第十三条)。持续增强对政府引导基金的财政投入力度,简政放权,优化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遴选机制,选择优质市场头部机构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适度放宽子基金中财政资金、国有成分资金及社会化个人投资人的出资限制,推进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转变。

 

(五)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

 

一是注重创投法治化治理理念。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纠纷调解中心,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国际仲裁组织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二是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和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快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严重失信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其他说明事项

 

明确本措施适用机构定义。需要说明的事项有:

 

一是原政策仅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予以资金奖励,《若干措施》将奖励范围扩大,将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纳入奖励范围。

 

二是明确对获得奖励或补贴机构的事后要求。

 

三是为持续掌握机构情况,对申请资金奖励的机构,要求接入深圳私募基金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