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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税总推出减税降负“硬举措”,市场化债转股为民企再“解渴”!

发布者:中证品牌部 来源:

一、税总《通知》十大亮点

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民营企业进一步减税降费、纾困民营企业短期困难。《通知》共提出五大措施,二十六小措施。这里挑选其中最为重要的几点与大家分享: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

 

(二)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三)税务总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

 

(四)2018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

 

(六)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在上年度已较大幅度压缩的基础上,2018年再压缩10%以上。

 

(七)进一步落实好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积极与主要投资地国家和地区开展税收协定谈签,通过税收协定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

 

(八)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

 

(十)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二、减税降负,推出真金白银“硬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其中“五”指的就是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民营企业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发挥减税政策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将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放在首要位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都坚持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今年前三季度,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共享受减税1437亿元,同比增长41.3%。”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黄运介绍,《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对于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社保费负担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税务总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在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负力度,让减税政策更加“解渴”?同样是税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此,《通知》指出,税务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统筹提出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并且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


“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做到系统辅导与专题辅导相结合,动态编写、修订和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及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指引,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介绍。

 

三、精准帮扶,健全纾困解难“暖机制”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遇到市场、融资等方面的现实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精准帮扶,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听需问难出实招。为进一步畅通税企沟通渠道,《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经常性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


“《通知》的一大亮点,就是要求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北京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继泉认为,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个重大利好。


积极帮扶解难题。珠海四维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崔岩在民营企业税收座谈会上建议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诚信纳税的激励,道出了许多诚信民营企业家的涉税心声。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饶立新说,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此外,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通知》强调要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助力解决融资难题。资金就像人体的血液,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针对当前不少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并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为进一步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多部委鼓励市场化债转股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11月13日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一行两会发布了《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尤其鼓励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合法化债转股业务。

 

(一)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三)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

 

(四)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五)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而早在2016年10月,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部《意见》也是本次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几点措施:第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第二,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第三,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第四,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随后在今年8月,发改委联合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以及国资委发布了《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其中对于降低企业杠杆率提出六大要求,其中第二点就是“深入推进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但是该文件提到的参与机构是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只是提出“研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还未明确鼓励或支持私募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从这三个文件的演变过程我们能看到,此次印发的《通知》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当时《意见》和《工作要点》中提出的”市场化银行债券转股权“,而将范围扩大到保险、证券、私募股权基金等领域,可见,对于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上有明显的扩大趋势。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一方面降低企业杠杆率,减少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市场资源的整合重组,减少资源浪费情况的发生,在短期内可能企业会面临资本结构调整带来的镇通过,但长远来看,资源有效整合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实现更搞笑的发展,也能通过这种手段引入战略合作资金,从而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五、证监会“松绑”并购重组,相关政策七连发

上周五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松绑关于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

 

从今年9月底开始,证监会已经连续发布诸多松绑并购重组业务的政策,在此进行梳理与大家分享:

(1)、《关于并购重组交易对方为“200人公司”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对方为股东人数超20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对“200人公司”合规性问题开展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0月8日,证监会正式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通过大幅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90%以上的并购重组交易目前已无需证监会审核。

 

(3)、10月12日,《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配套融资可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4)、10月19日,《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开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

 

(5)、10月1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相关政策答记者问》,提到“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

 

(6)、11月1日,《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推进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工具的试点,支持包括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再加上11月16日最新发布的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要求放宽,从9月到11月,短短3个月时间,就共有7次松绑并购重组的政策出台,可见监管层对于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企业降杠杆以及纾困民营企业短期困难的重视程度。

 

而政策效果也非常显著,证监会通告今年1-3季度,全市场发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近3000单,同比增长69.5%,已超去年全年总数,交易金额近1.8万亿元,同比增长46.3%,接近去年全年水平,行政许可比例也由去年的不足10%进一步下降至4%。

 

目前的政策路径也逐渐清晰,第一阶段主要是各部门、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公布利好政策和信息,提振市场信心,这一阶段重在稳定市场情绪,加强市场活力;第二阶段,开始真金白银托底市场,无论从财政方面的减税降费还是券商保险的纾困专项基金,再到今年一再松绑的并购重组业务,都是落实前面提振市场信的实际行动。随着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力度实施以及资本市场的快速整合,民营企业将能更大程度上得到“解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