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07
2022

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处罚案例研究之四: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下)

发布者:中证金葵花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为深化对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情况的了解,提升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合规管理水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了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处罚案例研究,内容涵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违规、未公平对待基金/投资者、违规使用基金财产和从业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违规等方面,本篇编发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部分下篇研究成果。

(二)兆丰国际销售违规案

SFC就兆丰国际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以下简称“有关期间”)的集体投资计划销售活动进行调查发现,兆丰国际于有关期间向客户销售集体投资计划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1)客户风险剖析

兆丰国际要求其销售员利用客户风险剖析问卷(风险剖析问卷)来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但该风险剖析问卷的设计有所不足:

(a)第一部分要求客户提供一般数据,例如他们的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每年收入及资产净值;这部分并不计分。兆丰国际并无备存审计线索以显示销售人员在进行客户风险剖析时或在每宗集体投资计划交易的销售过程中已考虑到前述资料。

(b)第二部分包含八个用作计分的问题,以便厘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他们在这部分的总得分,客户被划分为四个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中一个(即“稳健”、“均衡”、“均衡增长”及“进取”)。但客户无须回答在风险剖析问卷第二部分的计分问题。反之,客户被要求在该问卷自行拣选其风险承受能力。

(c)兆丰国际并无任何系统和监控措施以识别及评估在风险剖析问卷中互相矛盾的回答。客户可在第一部分拣选多个可能互相矛盾的投资目标。此外,亦有些情况是客户所拣选的投资目标,与他们在风险剖析问卷第二部分所提供的回答互相矛盾。

(d)在少数个案中,客户获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其投资目标不符。

(2)没有评估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

在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客户会被要求填写“衍生工具投资经验问卷”。衍生工具投资经验问卷包含多条问题,要求客户确认他们:(a)于过去三年内有否作出五次或以上涉及任何衍生产品的交易;(b)有否接受或修读过有关衍生产品的培训或课程;(c)有否具有与衍生产品有关的工作经验;及/或(d)有否曾以持牌或注册人的身份进行有关衍生工具的活动。假如客户就上述任何问题的回答是“有”,便会被视为对衍生工具有足够认识。兆丰国际没有要求员工依照SFC于2011年6月3日发出的常见问题所载的规定,就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作出查询或收集相关数据[1],而仅仅依赖客户自己的声明。

(3)合适性评估程序

兆丰国际实施了以下措施(除其他事项外),以确保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是合适的:

(a)销售员须就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风险评级进行配对,以厘定是否有风险错配的情况。如出现风险错配,销售员便须知会客户有关情况及警告客户相关的投资风险。该客户须签署一份投资风险认知书,以确认了解风险错配的情况及说明订立该风险错配交易的理由。当后台办事处与客户经录音电话确认有关交易后,交易文件便会转交予财富管理部主管以作批核。

(b)由2014年10月1日起,销售员更进一步被要求进行以下的评估(额外评估),并于产品检核表(检核表)上记录有关结果:

(i)客户是否为弱势客户;

(ii)任何期限错配,即产品的期限与客户的投资期限错配;

(iii)有关交易会否导致投资目标错配,即以“保本”为投资目标的客户作出投资于投资基金的指示,或以“收入”为投资目标的客户作出投资于股票基金的指示;及

(iv)客户在同类产品的总投资是否等于或超过客户的资产净值或兆丰国际为该客户所管理的资产(以较高者为准)的50%(过度集中交易)。

销售员须在文件中载明向客户推荐有关产品的依据。

然而,SFC发现兆丰国际并没有做到其上述要求。例如,(1)额外评估并没有被应用于基金转换交易及定时定额基金(亦称作每月投资计划)的认购。兆丰国际没有要求销售员就基金转换交易以文件载明向客户作出其投资推荐的依据。只有当客户在风险剖析问卷中表示他/她的投资额占其总资产的35%或以上时,才会进行集中度评估;(2)在2014年10月1日后所进行的合共523项基金交易中,有233项为过度集中交易;当中156项涉及基金转换或每月投资计划认购的过度集中交易并无填写检核表,而在余下77项有填写检核表的过度集中交易中,有42项(55%)没有在相关检核表上被识别为过度集中交易;(3)兆丰国际既无纪录显示销售员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曾考虑基金的投资目标,亦无文件载明经考虑客户的投资年期后该等基金会被视为适合有关客户的理由,此外,兆丰国际并无有关处理及批核在不同方面(包括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年期及/或资产集中水平)有多重错配/例外情况的交易(多重错配交易)的指引,且其主管人员无须以文件载明批核错配交易(包括多重错配交易)的理据;(4)虽然销售员须以文件载明某项错配交易应予进行的理由,但一项有关多重错配交易的抽样审查显示,他们提供的解释大多数过于笼统,未能充分说明为何即使有风险错配及高资产集中风险,拟进行的交易仍被视作为适合有关客户。在一些个案中,销售员将“客户指定需要相关产品”记录作其中一个向客户推荐错配产品的理由,而事实上有关交易并非由客户主动提出。

(4)产品尽职审查

兆丰国际提供292种基金类别的销售,其中174种是台湾的总办事处本身已有销售(“总部基金”)。兆丰国际依赖其总办事处对总部基金进行产品尽职审查。除查核总部基金是否已获SFC认可外,兆丰国际并没有考虑香港的监管规定而就总办事处进行的产品尽职审查的充分程度作出任何独立评估。

此外,兆丰国际采纳一套产品风险评级方法,按此对其所分销的每只基金编配一个风险评级。然而,兆丰国际在进行风险评级时仅考虑有限的因素,而没有考虑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的风险回报状况的相关因素,例如价格波动、市场板块及某些产品特点。同时,兆丰国际没有制订任何政策或程序以便评估及识别可能构成衍生产品的基金。

兆丰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勤勉尽责)、第3项一般原则(能力)、第4.3条、第5.1(a)条(认识你的客户:概论)和第5.1A条(认识你的客户:投资者分类);第3.4条及第5.2条;及第7项一般原则(遵守法规)及第12.1条(合规事宜:概论)。SFC经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6条,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7,000,000港元。

(三)Topps Rogers Financial Management销售违规案

Topps Rogers Financial Management(以下简称“Topps Rogers”)是一家设在谢菲尔德的小型独立金融咨询公司,为一家两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自2002年4月25日起,Topps Rogers被FSA允许从事如下受规制的活动:

(a)投资建议(养老金转让、养老金退出除外);

(b)同意进行受规制的活动;

(c)安排(带来)投资交易;

(d)以投资交易为目的进行安排。

在2004年5月至2010年6月期间(“相关期间”),Topps Rogers的投资业务未遵守《业务原则》及FSA规则而被FSA处以97,600英镑的经济罚款;并且被撤销相关许可资质,具体而言:

1、UCIS推广

Topps Rogers表示,其依靠COBS4.12[2]项下的豁免向其客户推销UCIS。客户档案中保存的资料并不能证明在推广UCIS之前,Topps Rogers已经获得可以适用相关豁免条款的信息,并可依赖该等豁免。

尽管Topps Rogers已经获得了一些关于客户的个人和财务信息,但没有证据表明对客户的投资经验和知识的评估是充分的,或对UCIS的投资是否适合客户作出评估,也没有任何解释说明其是如何确定其客户有能力作出自己的投资决定,以及他们了解投资于UCIS有关的风险。

客户档案记录的信息表明,Topps Rogers一直在寻求根据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romotion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Exemptions)Order 2001(以下简称“PCIS法令”)获得与“高净值个人”相关的豁免。许多客户文件中都有署名的声明,声称这些客户是高净值个人。Topps Rogers不能依赖这一豁免,因为它向客户推荐的UCIS基金不符合豁免要求。即使Topps Rogers本可依赖该项豁免,Topps Rogers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适用该项豁免,因为Topps Rogers没有警告客户他们可能会失去财产和其他资产,也没有声明,如果客户对投资UCIS有任何疑问,应该寻求独立的建议,这不符合PCIS法令的要求。

2、推荐的适当性

Topps Rogers未能确保,在向客户推销UCIS业务之前,其充分评估客户接受UCIS推广的资格,并根据PCIS法令或COBS 4.12确定豁免是否适用。

Topps Rogers在未确定是否适用适当豁免的情况下向零售客户推介UCIS业务,违反了第238条限制,其可能已经向不符合该项投资资格的客户推介了UCIS业务。

记录客户信息:客户档案显示,Topps Rogers获得了有关其客户的一些个人和财务细节,但客户档案并未表明Topps Rogers在推荐UCIS投资或进行UCIS基金转换之前,其客户是否了解投资UCIS涉及的风险,或是否能够承担与此类投资相关的任何风险。

评估和建立ATR:Topps Rogers使用标准的ATR表格以记录客户对许多不同投资情景的反应。在使用ATR表的地方,客户档案并不能证明Topps Rogers利用收集到的信息来评估和确定客户的ATR,或提出建议。客户文件还显示,在每个单独的UCIS交易或对现有UCIS的额外投资之前,不会重新评估客户的ATR。此外,客户档案并未表明Topps Rogers评估了其客户是否能够在财务上承担将很大一部分资金投资于UCIS的风险,也没有说明这种方法如何适合其ATR。

适当性信函中对风险类别的描述也不一致。适当性信函中确定的风险等级与描述的风险类别不匹配。此外,适当性信函确认每个客户有两个不同的风险等级。然而,适当性信函没有解释两个不同风险评级之间的关系。由于分发给客户的风险评级没有得到解释,也不符合适合性信函中描述的风险类别,Topps Rogers向客户提供了不明确的信息。

3、尽职调查

Topps Rogers对具体的UCIS及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时,主要依赖于代表供应商的、同样推广UCIS基金的第三方的研究,以及与UCIS基金管理人的谈话。第三方以及UCIS基金管理人均参与UCIS基金的宣传推介,第三方以及UCIS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研究材料可能存在偏差。Topps Rogers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信息,而没有公正、客观地评估和确定有关特定UCIS基金的问题。

就Topps Rogers对UCIS进行的独立尽职调查而言,其研究是不够的,因为其侧重于审查投资业绩和回报,而不是确定产品的监管地位。因此,Topps Rogers在没有确保其充分了解此类投资的监管状况和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推广了UCIS。而且Topps Rogers推广了至少两个不是UCIS的产品,但其错误地认为该两个产品是UCIS。

客户档案也没有证据表明Topps Rogers在向客户推荐产品之前研究和考虑了替代产品,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其认为推荐的UCIS是最合适的。Topps Rogers未详细记录其对客户档案的研究,因为Topps Rogers认为UCIS不受监管,因此不要求提供与受规制产品同等的记录与研究,而前述认知是错误的。

此外,对于通过产品平台进行投资的客户,其初始投资后来转为UCIS基金的,客户档案中并无证据证明Topps Rogers在转入UCIS基金前进行过研究。特别是,客户档案并没有表明它比较了投资于UCIS基金与客户现有投资的利弊。

4、确认建议

尽管法规不要求被授权的公司就UCIS推荐信息出具适当性信函,但选择出具适当性信函的公司,应当按照原则7(与客户的沟通)的要求,以清晰、公平和不产生误导的方式向客户传达信息。

Topps Rogers根据标准模板发出了适当性信函,但适当性信函并不是为每个客户量身定做的,Topps Rogers没有删除信函中不相关的部分。

适当性信函显示,Topps Rogers曾为其客户考虑过投资受规管的产品。然而,适当性信函并没有充分解释为什么考虑到客户的个人和财务情况,投资受规管的产品不如UCIS,适当性信函删除了投资受规管产品的理由。

适当性信函没有特别强调投资于UCIS基金或投资于UCIS涉及的一般风险。事实上,适当性信函没有证明Topps Rogers解释了什么是UCIS,也没有证明其与其客户讨论过投资UCIS的问题。

面对从其他投资转换投资UCIS基金的客户,Topps Rogers未出具适当性函件。客户档案亦无法证明其与客户之间存在任何其他有关UCIS基金适当性的书面通信。

5、合规安排

Topps Rogers并未建立足够的系统和控制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标准。

(a)Topps Rogers没有做出足够的安排来识别和管理其业务的风险。Topps Rogers直到2009年1月才实施正式的或书面化的合规程序。Topps Rogers未能充分监测和纠正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b)此外,Topps Rogers在推广UCIS业务时,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其根据PCIS法令或COBS4.12申请适当的豁免。

(c)Topps Rogers在业务上严重依赖外部合规顾问的指导和支持,以确保其履行监管义务。然而,其没有考虑到外部合规顾问的意见是否充分,以及依赖该等意见是否具有合理性。相反,Topps Rogers认为,其没有能力质疑外部合规顾问的建议。FSA认为Topps Rogers可以而且应该独立于其外部合规顾问提供的指导或支持来识别客户档案本身所发现的一些问题,但其没有这样做。例如,其可以参考FSA的相关规定以了解适用规则和所需程序。

(d)由于Topps Rogers没有作出适当的合规安排,也没有采取适当步骤有效评估其外部合规顾问提出的咨询意见,也没有监测其业务,因此,它无法查明和管理与其开展的活动有关的可能出现的风险。

6、确保推荐的适当性

(a)Topps Rogers的客户文件审查不够健全,其适合性信函中包含的错误、不一致和遗漏数量过高。

(b)适当性信函对风险评级的描述前后不一致。

(c)法规要求,被授权公司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建议的适当性。虽然FSA没有规定储存信息的方式和格式,但被授权公司必须保存足够的记录来支持他们的建议。Topps Rogers没有做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客户档案记录了有关客户财务和个人情况的足够信息。

注:

[1]该常见问题订明:“中介人在评估客户是否对衍生工具有认识时,应在进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向该客户作出适当的查询或收集该客户的相关数据,从而作出评估,而非单靠该客户所作的声明,表示自己对衍生工具有认识。中介人亦应备存妥善的审计线索,以显示其已作出有关评估。”
[2]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第238(1)条规定,被授权主体不得发送参与集体投资计划(“CIS” )的邀请或诱导,因此也不得宣传CIS。第238条还明确规定了不适用这一禁令的情况。同时,PCIS法令规定,如果个人属于PCIS法令规定的特定豁免类别,经授权的公司可以向个人推广UCIS。COBS4.12项规定,在不违反第238条限制的前提下,公司可发出UCIS的邀请或诱导的豁免情形:第1类包括已经参加UCIS或在过去30个月内参加过UCIS的人。授权人士可向该等人士推广其已参与的UCIS(及任何后续计划)或其基础财产和风险状况均与其参与的UCIS“实质相似”的UCIS。第2类涉及公司已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适合UCIS投资的人士,且该等人士为公司或其集团内公司的“老客户”或“新客户”。

 

(感谢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报告编写工作的支持和贡献)

 

 

 
 

 

为深化对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情况的了解,提升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合规管理水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了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处罚案例研究,内容涵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违规、未公平对待基金/投资者、违规使用基金财产和从业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违规等方面,本篇编发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部分下篇研究成果。

(二)兆丰国际销售违规案

SFC就兆丰国际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以下简称“有关期间”)的集体投资计划销售活动进行调查发现,兆丰国际于有关期间向客户销售集体投资计划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1)客户风险剖析

兆丰国际要求其销售员利用客户风险剖析问卷(风险剖析问卷)来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但该风险剖析问卷的设计有所不足:

(a)第一部分要求客户提供一般数据,例如他们的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每年收入及资产净值;这部分并不计分。兆丰国际并无备存审计线索以显示销售人员在进行客户风险剖析时或在每宗集体投资计划交易的销售过程中已考虑到前述资料。

(b)第二部分包含八个用作计分的问题,以便厘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他们在这部分的总得分,客户被划分为四个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中一个(即“稳健”、“均衡”、“均衡增长”及“进取”)。但客户无须回答在风险剖析问卷第二部分的计分问题。反之,客户被要求在该问卷自行拣选其风险承受能力。

(c)兆丰国际并无任何系统和监控措施以识别及评估在风险剖析问卷中互相矛盾的回答。客户可在第一部分拣选多个可能互相矛盾的投资目标。此外,亦有些情况是客户所拣选的投资目标,与他们在风险剖析问卷第二部分所提供的回答互相矛盾。

(d)在少数个案中,客户获配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其投资目标不符。

(2)没有评估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

在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客户会被要求填写“衍生工具投资经验问卷”。衍生工具投资经验问卷包含多条问题,要求客户确认他们:(a)于过去三年内有否作出五次或以上涉及任何衍生产品的交易;(b)有否接受或修读过有关衍生产品的培训或课程;(c)有否具有与衍生产品有关的工作经验;及/或(d)有否曾以持牌或注册人的身份进行有关衍生工具的活动。假如客户就上述任何问题的回答是“有”,便会被视为对衍生工具有足够认识。兆丰国际没有要求员工依照SFC于2011年6月3日发出的常见问题所载的规定,就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作出查询或收集相关数据[1],而仅仅依赖客户自己的声明。

(3)合适性评估程序

兆丰国际实施了以下措施(除其他事项外),以确保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是合适的:

(a)销售员须就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风险评级进行配对,以厘定是否有风险错配的情况。如出现风险错配,销售员便须知会客户有关情况及警告客户相关的投资风险。该客户须签署一份投资风险认知书,以确认了解风险错配的情况及说明订立该风险错配交易的理由。当后台办事处与客户经录音电话确认有关交易后,交易文件便会转交予财富管理部主管以作批核。

(b)由2014年10月1日起,销售员更进一步被要求进行以下的评估(额外评估),并于产品检核表(检核表)上记录有关结果:

(i)客户是否为弱势客户;

(ii)任何期限错配,即产品的期限与客户的投资期限错配;

(iii)有关交易会否导致投资目标错配,即以“保本”为投资目标的客户作出投资于投资基金的指示,或以“收入”为投资目标的客户作出投资于股票基金的指示;及

(iv)客户在同类产品的总投资是否等于或超过客户的资产净值或兆丰国际为该客户所管理的资产(以较高者为准)的50%(过度集中交易)。

销售员须在文件中载明向客户推荐有关产品的依据。

然而,SFC发现兆丰国际并没有做到其上述要求。例如,(1)额外评估并没有被应用于基金转换交易及定时定额基金(亦称作每月投资计划)的认购。兆丰国际没有要求销售员就基金转换交易以文件载明向客户作出其投资推荐的依据。只有当客户在风险剖析问卷中表示他/她的投资额占其总资产的35%或以上时,才会进行集中度评估;(2)在2014年10月1日后所进行的合共523项基金交易中,有233项为过度集中交易;当中156项涉及基金转换或每月投资计划认购的过度集中交易并无填写检核表,而在余下77项有填写检核表的过度集中交易中,有42项(55%)没有在相关检核表上被识别为过度集中交易;(3)兆丰国际既无纪录显示销售员在进行合适性评估时曾考虑基金的投资目标,亦无文件载明经考虑客户的投资年期后该等基金会被视为适合有关客户的理由,此外,兆丰国际并无有关处理及批核在不同方面(包括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年期及/或资产集中水平)有多重错配/例外情况的交易(多重错配交易)的指引,且其主管人员无须以文件载明批核错配交易(包括多重错配交易)的理据;(4)虽然销售员须以文件载明某项错配交易应予进行的理由,但一项有关多重错配交易的抽样审查显示,他们提供的解释大多数过于笼统,未能充分说明为何即使有风险错配及高资产集中风险,拟进行的交易仍被视作为适合有关客户。在一些个案中,销售员将“客户指定需要相关产品”记录作其中一个向客户推荐错配产品的理由,而事实上有关交易并非由客户主动提出。

(4)产品尽职审查

兆丰国际提供292种基金类别的销售,其中174种是台湾的总办事处本身已有销售(“总部基金”)。兆丰国际依赖其总办事处对总部基金进行产品尽职审查。除查核总部基金是否已获SFC认可外,兆丰国际并没有考虑香港的监管规定而就总办事处进行的产品尽职审查的充分程度作出任何独立评估。

此外,兆丰国际采纳一套产品风险评级方法,按此对其所分销的每只基金编配一个风险评级。然而,兆丰国际在进行风险评级时仅考虑有限的因素,而没有考虑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的风险回报状况的相关因素,例如价格波动、市场板块及某些产品特点。同时,兆丰国际没有制订任何政策或程序以便评估及识别可能构成衍生产品的基金。

兆丰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勤勉尽责)、第3项一般原则(能力)、第4.3条、第5.1(a)条(认识你的客户:概论)和第5.1A条(认识你的客户:投资者分类);第3.4条及第5.2条;及第7项一般原则(遵守法规)及第12.1条(合规事宜:概论)。SFC经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6条,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7,000,000港元。

(三)Topps Rogers Financial Management销售违规案

Topps Rogers Financial Management(以下简称“Topps Rogers”)是一家设在谢菲尔德的小型独立金融咨询公司,为一家两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自2002年4月25日起,Topps Rogers被FSA允许从事如下受规制的活动:

(a)投资建议(养老金转让、养老金退出除外);

(b)同意进行受规制的活动;

(c)安排(带来)投资交易;

(d)以投资交易为目的进行安排。

在2004年5月至2010年6月期间(“相关期间”),Topps Rogers的投资业务未遵守《业务原则》及FSA规则而被FSA处以97,600英镑的经济罚款;并且被撤销相关许可资质,具体而言:

1、UCIS推广

Topps Rogers表示,其依靠COBS4.12[2]项下的豁免向其客户推销UCIS。客户档案中保存的资料并不能证明在推广UCIS之前,Topps Rogers已经获得可以适用相关豁免条款的信息,并可依赖该等豁免。

尽管Topps Rogers已经获得了一些关于客户的个人和财务信息,但没有证据表明对客户的投资经验和知识的评估是充分的,或对UCIS的投资是否适合客户作出评估,也没有任何解释说明其是如何确定其客户有能力作出自己的投资决定,以及他们了解投资于UCIS有关的风险。

客户档案记录的信息表明,Topps Rogers一直在寻求根据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Promotion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Exemptions)Order 2001(以下简称“PCIS法令”)获得与“高净值个人”相关的豁免。许多客户文件中都有署名的声明,声称这些客户是高净值个人。Topps Rogers不能依赖这一豁免,因为它向客户推荐的UCIS基金不符合豁免要求。即使Topps Rogers本可依赖该项豁免,Topps Rogers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适用该项豁免,因为Topps Rogers没有警告客户他们可能会失去财产和其他资产,也没有声明,如果客户对投资UCIS有任何疑问,应该寻求独立的建议,这不符合PCIS法令的要求。

2、推荐的适当性

Topps Rogers未能确保,在向客户推销UCIS业务之前,其充分评估客户接受UCIS推广的资格,并根据PCIS法令或COBS 4.12确定豁免是否适用。

Topps Rogers在未确定是否适用适当豁免的情况下向零售客户推介UCIS业务,违反了第238条限制,其可能已经向不符合该项投资资格的客户推介了UCIS业务。

记录客户信息:客户档案显示,Topps Rogers获得了有关其客户的一些个人和财务细节,但客户档案并未表明Topps Rogers在推荐UCIS投资或进行UCIS基金转换之前,其客户是否了解投资UCIS涉及的风险,或是否能够承担与此类投资相关的任何风险。

评估和建立ATR:Topps Rogers使用标准的ATR表格以记录客户对许多不同投资情景的反应。在使用ATR表的地方,客户档案并不能证明Topps Rogers利用收集到的信息来评估和确定客户的ATR,或提出建议。客户文件还显示,在每个单独的UCIS交易或对现有UCIS的额外投资之前,不会重新评估客户的ATR。此外,客户档案并未表明Topps Rogers评估了其客户是否能够在财务上承担将很大一部分资金投资于UCIS的风险,也没有说明这种方法如何适合其ATR。

适当性信函中对风险类别的描述也不一致。适当性信函中确定的风险等级与描述的风险类别不匹配。此外,适当性信函确认每个客户有两个不同的风险等级。然而,适当性信函没有解释两个不同风险评级之间的关系。由于分发给客户的风险评级没有得到解释,也不符合适合性信函中描述的风险类别,Topps Rogers向客户提供了不明确的信息。

3、尽职调查

Topps Rogers对具体的UCIS及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时,主要依赖于代表供应商的、同样推广UCIS基金的第三方的研究,以及与UCIS基金管理人的谈话。第三方以及UCIS基金管理人均参与UCIS基金的宣传推介,第三方以及UCIS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研究材料可能存在偏差。Topps Rogers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信息,而没有公正、客观地评估和确定有关特定UCIS基金的问题。

就Topps Rogers对UCIS进行的独立尽职调查而言,其研究是不够的,因为其侧重于审查投资业绩和回报,而不是确定产品的监管地位。因此,Topps Rogers在没有确保其充分了解此类投资的监管状况和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推广了UCIS。而且Topps Rogers推广了至少两个不是UCIS的产品,但其错误地认为该两个产品是UCIS。

客户档案也没有证据表明Topps Rogers在向客户推荐产品之前研究和考虑了替代产品,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其认为推荐的UCIS是最合适的。Topps Rogers未详细记录其对客户档案的研究,因为Topps Rogers认为UCIS不受监管,因此不要求提供与受规制产品同等的记录与研究,而前述认知是错误的。

此外,对于通过产品平台进行投资的客户,其初始投资后来转为UCIS基金的,客户档案中并无证据证明Topps Rogers在转入UCIS基金前进行过研究。特别是,客户档案并没有表明它比较了投资于UCIS基金与客户现有投资的利弊。

4、确认建议

尽管法规不要求被授权的公司就UCIS推荐信息出具适当性信函,但选择出具适当性信函的公司,应当按照原则7(与客户的沟通)的要求,以清晰、公平和不产生误导的方式向客户传达信息。

Topps Rogers根据标准模板发出了适当性信函,但适当性信函并不是为每个客户量身定做的,Topps Rogers没有删除信函中不相关的部分。

适当性信函显示,Topps Rogers曾为其客户考虑过投资受规管的产品。然而,适当性信函并没有充分解释为什么考虑到客户的个人和财务情况,投资受规管的产品不如UCIS,适当性信函删除了投资受规管产品的理由。

适当性信函没有特别强调投资于UCIS基金或投资于UCIS涉及的一般风险。事实上,适当性信函没有证明Topps Rogers解释了什么是UCIS,也没有证明其与其客户讨论过投资UCIS的问题。

面对从其他投资转换投资UCIS基金的客户,Topps Rogers未出具适当性函件。客户档案亦无法证明其与客户之间存在任何其他有关UCIS基金适当性的书面通信。

5、合规安排

Topps Rogers并未建立足够的系统和控制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标准。

(a)Topps Rogers没有做出足够的安排来识别和管理其业务的风险。Topps Rogers直到2009年1月才实施正式的或书面化的合规程序。Topps Rogers未能充分监测和纠正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b)此外,Topps Rogers在推广UCIS业务时,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其根据PCIS法令或COBS4.12申请适当的豁免。

(c)Topps Rogers在业务上严重依赖外部合规顾问的指导和支持,以确保其履行监管义务。然而,其没有考虑到外部合规顾问的意见是否充分,以及依赖该等意见是否具有合理性。相反,Topps Rogers认为,其没有能力质疑外部合规顾问的建议。FSA认为Topps Rogers可以而且应该独立于其外部合规顾问提供的指导或支持来识别客户档案本身所发现的一些问题,但其没有这样做。例如,其可以参考FSA的相关规定以了解适用规则和所需程序。

(d)由于Topps Rogers没有作出适当的合规安排,也没有采取适当步骤有效评估其外部合规顾问提出的咨询意见,也没有监测其业务,因此,它无法查明和管理与其开展的活动有关的可能出现的风险。

6、确保推荐的适当性

(a)Topps Rogers的客户文件审查不够健全,其适合性信函中包含的错误、不一致和遗漏数量过高。

(b)适当性信函对风险评级的描述前后不一致。

(c)法规要求,被授权公司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建议的适当性。虽然FSA没有规定储存信息的方式和格式,但被授权公司必须保存足够的记录来支持他们的建议。Topps Rogers没有做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客户档案记录了有关客户财务和个人情况的足够信息。

注:

[1]该常见问题订明:“中介人在评估客户是否对衍生工具有认识时,应在进行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向该客户作出适当的查询或收集该客户的相关数据,从而作出评估,而非单靠该客户所作的声明,表示自己对衍生工具有认识。中介人亦应备存妥善的审计线索,以显示其已作出有关评估。”
[2]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第238(1)条规定,被授权主体不得发送参与集体投资计划(“CIS” )的邀请或诱导,因此也不得宣传CIS。第238条还明确规定了不适用这一禁令的情况。同时,PCIS法令规定,如果个人属于PCIS法令规定的特定豁免类别,经授权的公司可以向个人推广UCIS。COBS4.12项规定,在不违反第238条限制的前提下,公司可发出UCIS的邀请或诱导的豁免情形:第1类包括已经参加UCIS或在过去30个月内参加过UCIS的人。授权人士可向该等人士推广其已参与的UCIS(及任何后续计划)或其基础财产和风险状况均与其参与的UCIS“实质相似”的UCIS。第2类涉及公司已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适合UCIS投资的人士,且该等人士为公司或其集团内公司的“老客户”或“新客户”。

 

(感谢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报告编写工作的支持和贡献)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