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03
2018

VC/PE圈近日沸腾了,国家送来的政策大红包太喜人!

发布者:品牌公关部 来源:中证金葵花研究部

导读 :春节后,VC/PE圈接连收到政策大红包,近日,机构与创业者彻底沸腾了!

 

 

 

一、新经济与独角兽

 

今年2月23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建议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期限延长二年至2020年2月29日。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授权期限为两年,至2018年2月28日到期。

 

刘士余表示,为了使继续稳步推进和适时实施注册制改革于法有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市场产生疑虑和误读,并为修订证券法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建议授权决定实施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目前还存在不少与实施注册制改革不完全适应问题。这次申请延期意味着,注册制改革仍在稳步推进中,短期内很难推出实施。

 

春节后,IPO注册制改革无快速进展,但2月最后一天,市场传来重磅消息!

 

证监会发行部对相关券商作出指导,包括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在内的4个行业中,如果有“独角兽”的企业客户,立即向发行部报告,符合相关规定者可以实行即报即审,不用排队,两三个月就能审完。

 

根据A股IPO要求,要登陆主板和中小板,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须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板需要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千万元。而监管最新指导则表示,对于上述4个行业的独角兽公司,在盈利要求上可以放宽。

 

过去五年,以生物科技、云计算、高端制造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经济快速发展,创业、融资与投资均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已经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证监会对4大行业开通IPO快速通道,符合相关规定的“独角兽”企业可以实行即报即审,不用排队,两三个月就能审完。这不仅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而且对于相关行业、独角兽公司与VC/PE机构来说,更是大大的政策红包。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表示,证监会和交易所正在抓紧推进对新经济“独角兽”企业在境内市场发行上市提供条件,做试点和准备工作,深交所层面的规则准备已经基本完成,“真诚的邀请新经济企业能够留在境内,也真心的欢迎新经济企业来深交所。”

 

 

二、VC/PE减持股份差异化政策支持

 

3月2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同步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明确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均于6月2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一方面区分创投基金的投资期限,形成了投资期限与首发前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反向挂钩”的机制。对于在公司IPO前投资期限不足36个月的,按照现行减持规则执行;投资期限满36个月但不足48月的,现行规定中减持比例(集中竞价交易1%、大宗交易2%)的减持时间区间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60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则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30日。

 

另一方面,为保证规则体系稳定,减少创投基金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影响,《实施细则》未改变现行减持规则中关于减持信息披露、减持比例、大宗交易受让方持股期限等要求。

 

分析来看,《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政策对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不仅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投资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促进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形成。

 

在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之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红包

 

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做政府工作报告。围绕双创和新经济,报告指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提出,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如果说之前的四大行业独角兽公司IPO走特殊通道,对于VC与PE圈只是一剂兴奋剂,那么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则让整个市场彻底沸腾了。

 

2017年5月3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通知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2014年以来,在政策驱动下,我国股权市场呈现爆发式发展,融资与投资均不断创出新高。新经济动能在快速形成之时,更诞生了一大批优质的高科技企业。

 

进入2018年以来,不管是证监会,还是两大交易所,都不约而同地表露出了要“助力新经济”的态势。如今,在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基础上,又扩大到了全国范围,这对于全国无数科技型企业来说,无疑是装着真金白银的大大红包。